旅游条例,旅游法第3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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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2. 旅游新管理条例
  3. 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一、旅行社条例(2017修订)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 *** 国境内旅行社的设立及经营活动。

2、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三条 *** 旅 *** 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4、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 *** 、 *** 、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第五条旅行社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为旅行社提供服务,发挥协调和自律作用,引导旅行社合法、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第六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 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 ***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 ***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第九条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 *** 旅 ***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 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 *** 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旅行社设立分社的,应当向分社所在地的 ***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并自设立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分社所在地的旅 *** 政管理部门备案。

5、旅行社分社的设立不受地域 *** 。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第十一条旅行社设立专门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的服务网点(以下简称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依法向 ***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的旅 *** 政管理部门备案。

6、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不得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第十二条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 *** 人等登记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到 *** 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在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的旅 *** 政管理部门备案,换领或者交回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 *** 旅 *** 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 *** 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7、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8、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第十四条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 *** 政管理部门可以使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9、(一)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 *** 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游条例,旅游法第35条规定-第1张图片-

10、(二)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第十六条人民 *** 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人民 *** 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 *** 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 *** 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二、旅游新管理条例

1、不允许再出现“车游、车观、远观”之类的词语,此种景点不能算做旅游景点;

2、 *** 行程中的景点(包括免费的)都必须写上游览的时间(几小时);

3、自费景点不写入行程中,另起一行或一项,写清楚自费的名称、项目、 *** 及游览时间;

4、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 *** 活动的时间和次数;

5、另起一行或一项目,写上本次行程购物店的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名称;

6、每条行程都要写好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

7、住宿:以后不能写“准、同等级”等字样,一律以这个为标准:

准二--经济型酒店(标间);挂二-- *** 二星酒店

准三--高级酒店(标间);挂三-- *** 三星酒店

准四--豪华酒店(标间);挂四-- *** 四星酒店

准五--超豪华酒店(标间);挂五-- *** 五星酒店

8、餐:写清楚全部行程下来含几早几正;早餐元/人/餐,正餐元/人/餐

新旅行社条例规定强制游客购物更高罚50万

购物次数停留时间须明示目前,一些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报价吸引旅游者参团,然后通过压缩游览时间,改变行程,诱骗、强迫旅游者购物和新增 *** 来赚取非法利益。针对这些问题,条例首先严格禁止旅行社低于成本报价。其次,规定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 *** 活动的时间和次数,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以及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 *** 等事项。旅行社不按合同办怎么处理?条例规定,对于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 *** 的旅行社,将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非因不可抗力改变合同约定行程,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游览项目的旅行社,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导游、领队人员也将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延伸阅读】中青旅国内部总经理田玲认为,严格禁止隐 *** 收费项目,有助于规范旅行社市场秩序,对正规旅行社的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但对行为不规范的旅行社而言,可能意味着失去部分收入来源,导致线路报价提高。委托其他旅行社须游客同意据了解,组团社将接待旅游者的业务委托给地接社,是旅行社行业的普遍做法。但有不少游客反映,一些旅行社为了节约委托费用而把接待业务委托给没有相应接待条件的地接社,致使旅游者不能享受到约定水平的接待服务。针对上述问题,条例规定,组团社需要将接待服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的,必须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在进行委托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地接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明确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了减少争议、明确责任,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条例明确规定,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作出委托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作出委托的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追偿。但是,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与作出委托的旅行社一同对旅游者承担连带责任。【延伸阅读】为了确保旅游者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得到救助,条例规定应当将旅游服务监督、投诉 *** 作为旅游合同的必备事项。同时还规定,旅游者可以向旅游、 *** 行政管理部门、 *** 或者商务等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有义务将调查处理的有关情况告知旅游者。入境游市场门槛降低4/5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旅行社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国内旅行社只能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但随着入境旅游人数大幅增加,现有国际旅行社的数量难以满足我国旅游市场的需要。同时,随着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业务水平不断提高,其已经具备了接待入境旅游的能力。为此,条例统一了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准入条件,规定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后,就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同时,条例还将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所需的注册资本更低限额由人民币150万元降低为30万元,大大降低了入境旅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延伸阅读】据统计,目前全 *** 有旅行社19800多家,其中国际旅行社1800多家,国内旅行社18000多家。2008年,接待入境旅游人数1.30亿人次,旅游外汇收入达到408亿美元;接待国内旅游人数17.1亿人次,国内旅游收入达到8749亿元人民币;组织中国公民出境旅游4584万人次。

新《旅行社管理条例》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不注明购物自费事宜;罚款2~10万

委托他社零负团费接团;罚款2~10万

要求导游领队强迫客人;罚款2~10万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0~50万

强迫客人购物或自费;罚款1~5万

做低价团飞单给低价团都有相应处罚旅 *** 会也开始派人冒充游客5月1日后开始暗访各旅行社请注意。

为了游客也为了自己旅行社的未来请放弃低价团!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

1、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旅游经营、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促进与发展和旅游业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以有效保护旅游资源为前提,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 *** 主导、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方针。第四条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应当列入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业与相关行业的协调发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旅游公共服务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协调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工作。

2、县级以上人民 ***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六条旅 *** 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管理机制,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发展,依法维护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旅游促进与发展第七条鼓励民营资本投资参与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经营旅游业务。

3、鼓励和支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或者旅游区(点)独特 *** 的旅游纪念品、土特产品、工艺品以及其他旅游商品。

4、鼓励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山水旅游、滨海休闲旅游、边关揽胜旅游和民族风情旅游等旅游项目。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可以根据旅游业发展需要和财政状况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旅游规划编制、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第九条加强旅游院校、旅游专业的建设,促进旅游科研、教学和职业培训工作,加快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的素质。第十条自治区推行旅游服务标准化和规范化。

5、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旅 *** 业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进行监督检查。

6、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达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旅游经营者。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旅游区(点)、旅游集散地、交通枢纽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提供信息咨询服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修改交通规划、安排重点交通线路和站点时,应当与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

7、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统筹兼顾旅游开发和旅游相关设施建设。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 行政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实行 *** 定价和 *** 指导价的旅游 *** 时,应当听取消费者、旅游经营者以及旅游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流行 *** 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情况时,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 *** 以及相关部门发布的通告,及时向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发布旅游警示信息。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8、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旅游专项规划。

9、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具体工作由具有相应旅游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以本行政区域 *** 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的要求,并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 *** 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编制与旅游业相关的规划时,应当与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 ***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进行普查、评估、登记,建立旅游资源档案,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11、跨行政区域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由上一级人民 *** 组织协调。第十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和建设旅游设施,应当遵守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配套设施,应当与旅游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12、利用自然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原貌,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利用历史文化资源和民族文化资源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保持其特有的历史风貌和民族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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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旅游 条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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